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实验室
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特制定《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1年9月28日
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教育部有关高校实验室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实验室类别及实验室安全级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实验室内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空间区域、设备及其位置等。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进行评价,及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室实体(统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科技处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我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对认定结果审核与确认,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是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对实验室进行分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涉危类、电子类、其他类三种形式。
(一)涉危类实验室
涉及化学反应及化学品、微生物及实验动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机械/电气及高温、高压、高转速等设备和仪器仪表、起重机械/锅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等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涉危类实验室。
(二)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弱电设备、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三)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审批程序,对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转基因生物;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5.激光设备;6.压力容器;7.起重机械;8.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等;9.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强磁设备等;10.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针对涉危类实验室,根据具有资质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二)电子类实验室及其他类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其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所有实验室均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通过校、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其中:所有进入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科研实验室的人员,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学院(单位)审核后,学院(单位)发放准入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准入证应随时佩戴备查;所有进入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教学实验室的人员,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培训过程、结果由实验室留档备查。
(四)学院(单位)、实验室必须制订符合本学院(单位)、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开展的涉危项目等因素发生改变时或实验室新建改扩建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评价),学院(单位)负责对重新认定的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值日台账(附件1),检查要点参考当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2),并填写《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3)、《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汇总表》(附件4),做好记录留档备查。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学院(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学院(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学院(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学院(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五)各学院(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建立隐患台账,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实验室,以及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的相关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关停整改,直至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以下规定的实验室,学校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二)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三)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学院(单位)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停止责任实验室实验,进行安全整顿,并暂停责任实验室及相关责任人管制类化学品申购权限,直至实验室隐患整改完毕。涉及行政处分的由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各学院(单位)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准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是否发生过实验室安全事故等情况对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学校对履职尽责、管理规范、无实验室安全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安全管理样板实验室;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及《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绩效激励政策。各学院(单位)应在本单位年度贡献绩效分配中对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给予认可和体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和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
1.实验室安全值日台账.docx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docx
3.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docx
4.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汇总表(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