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大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西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本办法已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3月19日
广西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有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场所管理以及从事上述相关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 依照国家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具有从事放射性活动的资格。广西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使用、管理由实验设备处负责。
第四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从事相关活动仅限于广西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不得越界。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作为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辐射安全管理、操作工作,或者工作场所中存在不可避免的辐射源辐照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新上岗辐射工作的人员须报实验设备处登记备案,由实验设备处安排到有放射性体检资格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 辐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有每2年参加一次健康复检的权利,每4年参加一次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复训。未参加复检和复训,或复检和复训不合格的辐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辐射工作。
第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妥善保管个人剂量计,不得丢失。
第十条 辐射工作人员离岗必须到实验设备处办理相应手续,交回个人剂量计并做离岗体检。未办理离岗相关手续者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章 工作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手续,获批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审管部门验收通过,取得批复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应急预措施等规章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各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备表面必须设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处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单位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每年进行1次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按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须采用视频监控、红外入侵报警、保险柜、防盗门和防盗窗等技防措施,确保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放射性物品库的全部要求。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体屏蔽防护。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自检,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购买程序
1.申购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购买申请。
2.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申购单位及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工作。
3.实验设备处就购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购买申请。
4.申请获批后,购买单位方可进入购买环节。须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及广西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供货方订购,所订购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超出批准范围。
第十八条 射线装置购买程序
1.申购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购买申请。
2.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申购单位及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工作。
3.实验设备处就购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同意其购买。
第十九条 购买单位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到货后,须经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年底向实验设备处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废物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须向实验设备处提交处理申请,由实验设备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七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广西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辐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单位须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并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影响,接收监督部门处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须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辐射事故者,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