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自行采购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
第二条 自行采购范围。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且不适合通过“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采购的10万以下非标准货物及配套服务。
(二)购置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或人才专项经费,单价10万以下的单台(套)专用设备及配套服务。
(三)购置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或人才专项经费,单价10万以下且批量20万以下的专用设备及配套服务。
第三条 电脑、打印机、空调和照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采购。
第四条 经费负责人须先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第五条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凭自行采购审批表、设备验收单、发票等材料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报账。
第六条 自行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一)采购人必须落实经费后方可实行采购,若采购后无经费支付,所造成的违约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二)采购金额超10000元(含),采购人必须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
第七条 自行采购结果由实验室设备处定期在广西大学网站主页公示。
第八条 实验设备处将对自行采购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执行自行采购时,严禁将采购项目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广西大学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设备处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