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设〔201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4年6月20日
广西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口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进口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实验设备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
第五条 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位应保证进口仪器设备来源合法,落实采购计划及经费来源。按设备采购程序报设备采购计划,并同时按政府关于进口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填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单价或整台套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仪器设备,同时按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办法管理。
第六条 采购和验收。按我校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口设备需要办理减免税的,按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在办理进关免税手续时,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设备名称、使用单位、设备放置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金额、经费来源,放置设备的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第三章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处置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海关的监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
2、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果要执行上述变更的,必须报海关审批同意后,按海关审批意见办理。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4、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海关检查。在海关监管的五年期间内,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情况,以备海关检查。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