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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2022年05月06日 23:24  点击:[]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设〔20182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行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广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828


广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

(修订试行)



第一章 设备购置计划


第一条 学校成立广西大学设备管理委员会,对全校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由分管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实验设备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学科专家代表和设备管理代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学校与学科规划等有关的大型仪器设备立项论证由发展规划处统筹。

第二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于100万(含100万)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需上报学校讨论决定,并以会议纪要为立项依据。设备购置计划获得学校预算批准后,在广西大学设备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申请,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实验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核。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计划,需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能按变更计划执行。若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申报单位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要求导致原计划经费不够,应由申报单位落实经费后再向实验设备处申报追加计划。

第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安置于校内供教学科研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放置在校外使用的,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必须提供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书及设备管理责任书,并报经费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章 设备论证


第六条 单台(套)价值1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 购置计划立项后,设备申购单位提交《广西大学大型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购置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理由、运行环境、设备用房、运行经费的保障、风险、询价结果等内容。论证报告必须经过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实验设备处。

第八条 专家论证按照以下方式组织,所形成的论证报告需由全体专家签字,报送校档案馆存档。

(一)单台(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的论证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小组由3名副高以上专家组成。

(二)单台(套)价值大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的论证工作由实验设备处组织,论证小组由5名副高以上专家组成。

第九条 单台(套)价值4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须做询价,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询价工作小组由2名副高以上专家、财务处、工会、督察办、经费主管部门等组成,提交询价工作报告,确定设备采购内控价。审计处对询价过程进行监督,询价报告需由全体小组成员签字,报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复合采购项目由审计处和实验设备处共同进行工程造价后确定内控价。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论证或学校讨论的设备方可执行招标采购,否则不予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进口论证申请表,实验设备处负责办理有关征免税手续。进口设备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广西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仪器设备采购执行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同类产品应尽量形成批量实行捆绑招标采购,节约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方式采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适用条件:根据年度《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以上的各类货物及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以上的各类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网上竞价方式是指学校通过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采购设备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小额、零星、计划性较差及时效性较强的单价20万元以下的标准设备,或批量30万元以下(单价低于20万元)的标准设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自行采购是指在本管理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内,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适用条件:

1.对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且不适合通过“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采购的10万以下非标准货物及配套服务。

2.对于购置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课题和人才专项经费,单价10万以下的专用设备及配套服务。

自行采购需遵守《广西大学自行采购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招标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实验设备处代表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所有的采购信息在广西大学校务党务公开平台和广西大学主页通知公告栏同时公告,中标信息在实验设备处主页公告。

第十六条 单台(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设备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软件或服务应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中设备预留比例为中标价的3%5%,软件或服务预留比例为中标价的5%10%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都属于固定资产,其产权均属广西大学所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都要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验收,一般设备需在7天内完成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需在20天内完成验收,无法按期完成验收的,使用单位需提交延期说明。因延期验收仪器设备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按以下方式验收。

(一)单台(套)价值小于10万元的硬件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二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单台(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三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三)单台(套)价值大于40万元(含4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5名副高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非本单位人员不少3人。

(四)单台(套)价值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实验设备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副高以上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5名(非本单位专家不少3人)。

(五)单台(套)价值或批次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软件按以下方式验收。

(一)单套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软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三名副高以上人员组成。

(二)单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40万元的软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5名副高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非本单位人员不少3人。

(三)单套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软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实验设备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副高以上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5名(非本单位专家不少3人)。

(四)单台(套)价值或批次大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软件验收报告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验收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逐条检验到货情况、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验收合格后,按要求规范填写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凭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发票、合同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设备处不定期对新购仪器设备或软件按合同条款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办理设备验收、入库和报账等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校在编人员。报账凭据(含验收单、发票、报销凭证、固定资产入库单)必须由本校在编人员亲笔签名。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的。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六)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七)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公司及个人,学校将有关公司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向学校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广西大学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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